2011年6月8日,吴小姐到某美容门诊部就诊并根据门诊部医生建议做“胸部修复手术”,吴小姐遵“医嘱”和门诊部签定了“美容手术合同”并依约支付了手术、麻醉等他项费用,门诊部医生为吴小姐进行了“胸部修复手术”。术后一个月左右吴小姐两侧胸部出现神经“跳动痛”,并日渐加重,并在8月13日左右出现疼痛加剧,面积扩大,遂去门诊部就诊,门诊部医生诊断“乳腺炎”,要求吴小姐“消炎”处理,委托人连续“消炎”10天无好转并疼痛持续加重,后在三甲医院就诊得出“乳腺无炎症”。吴小姐考虑到可能是胸部美容手术导致疼痛,并想到维权。经朋友介绍,吴小姐找到本律师,经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,本律师认为:某门诊部实施的诊疗行为严重违反诊疗技术操作规范,将本应几次完成的手术一次手术完成!据此,本律师制发律师函,并与门诊部负责人积极沟通,最终门诊部赔偿吴小姐20万元整。一起复杂的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从本律师接受委托之日起未超过10日即告结案!